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 近日,城乡和住房建设部出台《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今年将联合实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要求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
根据《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有权根据需要列席有关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与督察工作有关的汇报,参加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查阅或者复制被督察单位有关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或者复制与督察工作有关的会议纪要、审批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检查与督察工作有关的银行账户;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督察工作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实施相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措施。
《办法》还规定,督察员在实施督察过程中应当编写督察日志。督察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督察日志,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