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王先生昨日来电反映:他在山城区长风路南段新长途汽车站附近租了一间门面房经营饭店。该门面房是刘某从房东李某处租的,租期3年,从2007年12月15日算起。今年8月10日,刘某又将门面房转租给王先生,王先生向刘某支付了8000元转让费和4个月的房租。王先生将门面店装修成饭店,9月18日开张了。可10月15日,房东李某上门要求王先生今年12月份退房,而且不打算和他续签租赁合同。而刘某此时也表示,他和房东的合同是12月份到期,让王先生按房东的要求办。王先生已经付过转让费,还将房子装修成饭店,总不能刚开张几个月就关门吧?他想知道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先生,记者帮您咨询了石林律师服务所的律师李常兴。李律师说,如果原承租者不能保证继租者顺利租用门面房,继租者有权讨回损失。您可以找房东李某和原承租者刘某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损失。晨报记者 渠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