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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综合服务功能区“9+1”标志性建筑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出台
楼“长”得又快又好 政府重奖
“9+1”标志性建筑根据工程进度奖励投资商
 

  □记者 邓少华

  

  晨报讯 10月25日,记者从淇滨区了解到,为统一规范和细化“9+1”标志性建筑奖励政策,加快综合服务功能区建设,淇滨区近日出台《产业综合服务功能区“9+1”标志性建筑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其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对开发建设“9+1”标志性建筑的投资商给予资金奖励。

  “9+1”标志性建筑指金融大厦、光明大厦、莲鹤大厦、玉大厦、观景大厦、帆旗大厦、镁大厦、龙门大厦、冬凌草大厦、会展中心。奖励资金从“9+1”标志性建筑土地出让金和“9+1”标志性建筑投资商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的其他配套土地出让金中筹集。

  《细则》规定,“9+1”标志性建筑施工至正负零标高后,通过“招、拍、挂”出让配套项目土地,鼓励标志性建筑投资商参与土地竞买。“9+1”标志性建筑及投资商竞得的配套项目地块项目的开发期限: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工程主体,二年内全部完工。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上)一年半内完成工程主体,三年内全部完工。

  具体奖励措施为,从“9+1”标志性建筑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奖励资金,分三次进行奖励,完成正负零标高奖励总额的50%,完成总建筑面积60%奖励总额的30%,主体完工的奖励总额的20%。

  从“9+1”标志性建筑投资商缴纳的配套项目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奖励资金,“9+1”标志性建筑主体完工且投资商竞得的配套项目地块所有项目完成正负零标高的,奖励从该批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奖励资金的50%;“9+1”标志性建筑竣工、具备入驻条件且投资商竞得的配套项目地块所有项目主体完工,奖励从该地块出让金中提取奖励资金的50%。

  另外,投资商须按照约定期限明确工程进度节点,任何一个进度节点不能按时完成的,均减少奖励资金总额的5%,工程竣工时间超出约定时间3个月的,取消所有后续奖励,超出法定开发期限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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