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叶晓伟 苗苗
晨报讯 “很感谢《淇河晨报》记者的帮忙,我们已经拿到发票了。”11月3日,新区市民杨先生告诉记者。
本报10月26日6版以《领驾照搭售实习标志还没发票》为题,报道了杨先生在位于新区淮河路的公交驾校报名参加驾驶员培训考试,考完领取驾驶证时,被要求掏30元钱买一个实习标志,而且购买实习标志还不给开发票。
此报道见报后,引起了驾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市交巡警支队驾驶员考试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在车身后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目前他们已要求驾校开具正规的发票给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