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邓少华
晨报讯 自11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对该项目的供热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做供热虚假广告,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据介绍,从本月开始实施的《鹤壁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采暖期内用户室温应达到18℃±2℃;城市集中供热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到气温异常低温情况,市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热源单位和城市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决定执行。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修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故障原因,并予以解决或提出解决方案。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由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校验,检验费由责任方承担。
此外,《鹤壁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供热单位和用热户的义务和责任,如擅自增加散热器、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在供热设施上放水或私供生活热水等6种情况导致的室温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经营单位将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