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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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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赔偿额
将大幅提高

最高可获赔
旅游费用的30%

 

  据羊城晚报消息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日前公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11日,有本地旅游业人士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将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从“违约金”大幅提高到“全部旅游费用”,加大了对导游、领队的约束力,更有利于旅游消费者维权。

  以新《标准》(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为例,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的赔偿金。

  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赔偿条款,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明确规定旅行社如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要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提到,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标准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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