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郑先生昨日来电:他在浴池洗澡时,由于地滑摔倒,胳膊受伤,花去了近千元的医疗费,浴池负责人以郑先生是成年人应有自我保护能力为由,不愿承担医疗费。顾客在浴池受伤,浴池经营者是否有责任?
郑先生,记者帮您咨询了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浴池经营者应对浴池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并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您作为成年人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晨报记者 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