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舒帆
晨报讯 索要欠款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违法索取欠款给对方及他人造成侵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索取债务方式不合法引起的返还原物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5月19日,被告李某以赵某数年前养鸡时欠其9000元饲料款未还为由,将赵某驾驶的原告某公司的车辆扣押,以此抵消欠款。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被告拒不返还原告的车辆。无奈,原告只好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扣押原告某公司的车辆已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故原告请求返还车辆之诉请应予支持。原告还诉请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扣车造成的损失1万元,因该被扣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因被扣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作出被告李某返还原被扣车辆;驳回原告要求损失赔偿的判决。
(线索提供:淇滨法)
如此追款
非法扣押车辆抵消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