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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措施
规范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工伤保险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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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措施
规范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工伤保险服务与管理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针对原市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台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工伤保险服务与管理工作。通知内容包括: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工伤保险服务与管理由原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退休人员管理组织负责改为由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或破产企业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在本市街道、社区或村镇居住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在本市以外居住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原破产企业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并明确专人管理。

  各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具体负责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收缴、异地住院医疗费汇总申报,长期门诊慢性病鉴定与医疗费申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汇总申报等工作。

  各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到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联系电话:3335275)拷贝原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花名册,次年2月15日前完成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当年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并在2月25日前向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一次性集中缴纳,同时提供缴费人员名单。

  本市居住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应于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持本人医疗保险手册、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按规定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在本市以外居住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可与原企业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约定缴费办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结算等工作按医疗、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资产、无场地、无在职职工但有退休人员且尚未履行法定破产程序的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若按破产企业认定并参保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其他有关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工伤保险服务与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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