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在日常监察中发现,个别单位对工资及最低工资的具体含义理解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工资支付总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不构成违法。这显然是错误的。
“工资”与“最低工资”并不等同。《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工资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加点工资。那么,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呢?《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由此可见,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1)何谓“正常劳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对正常劳动的含义作了解释,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一致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与“最低工资”虽然在文字表达上都体现出“工资”,但二者构成不同,代表的含义也有区别,最低工资还有重要的意义。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的是保障劳动者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简单地将劳动者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合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