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舒帆
晨报讯 市民范某好意为人担保,不料却因借款人“失踪”而要担责还款。日前,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因借款人去向不明,银行诉请法院判范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法得到支持。
据了解,2008年7月,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与借款人张某、保证人范某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按合同约定:借款人张某向银行借款8万元,张某若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40%的罚息,而范某作为保证人对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张某在借款到期后,向银行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去向不明,银行诉请法院要求范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范某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遂依法判决范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
(线索提供: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