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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警方口头同意
赔偿王鹏精神抚慰金


 

  据新京报消息 日前,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决定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认为,利通分局在给予王鹏刑事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是在新《国家赔偿法》于12月1日实施以来,国内首起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申请。

  12月2日22时许,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宋继忠与两名民警来到王鹏的代理律师周泽的住处,向其送达了对王鹏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称,经审查,利通区公安分局在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决定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

  王鹏和周泽在收到《刑事赔偿决定书》后,对赔偿数额表示有异议。12月3日早晨,周泽将《刑事赔偿决定复议申请书》递交利通分局,请求在1003.44元刑事赔偿金外,另依法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

  周泽告诉记者,对于这一请求,他已经和利通分局主持工作的吴海波局长进行过沟通,吴海波也向领导做了请示,口头同意了这个复议申请的请求,目前这一申请正在审批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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