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舒帆
晨报讯 因违反企业借款常规,虽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借条,借款协议仍被判无效。借款人关某本想追回借款本息,诉请却被驳回。
2006年7月28日,被告王某持某煤矿的公章到原告关某家中,为其出具了加盖该煤矿公章的借条1张,内容为:该煤矿借到关某现金50万元整,利息为1.5%,1年半还清,经手人为王某。后来该煤矿由其开办单位某村委会申请注销。2009年4月22日,关某向淇滨区法院起诉,请求王某、某煤矿及某村委会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以维护其权益。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关某作为50万元现金的出借人,虽将钱借给了某煤矿,但在出借过程中,他是与被告王某个人协商。而王某作为经手人,持某煤矿的公章到关某家中,为其出具加盖该煤矿公章的借条,该借款行为不符合企业借款的常规。
此外,被告王某既不是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又无煤矿授权,故该出具借条行为只是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该煤矿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先加盖公章,后书写借款内容的做法也不符合行为习惯。
最终,原告关某出具的借条虽客观存在,但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该借款事实是否发生无法确认。他请求三被告承担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线索提供:淇滨法)
违反企业借款常规
借款人50万元“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