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85号令,决定公布实施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全文共计3500多字,共分25条。新规定修改和增添条款总数达11条。
新规定加大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处罚力度,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新条款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等机构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新规定明确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将受处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上述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