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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奖励费”还追不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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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没有“奖励费”还追不追赃?

 

  □郭文斌

  

  11月22日,成都的赵先生吃饭时停在饭店门口的爱车被盗。12月8日,成都光华派出所告知赵先生车已追回,可以前去取车。“他们同时告诉我,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赵先生称。“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光华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该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根据被盗车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奖励金额不等。(详见本报今日9版)

  爱车被盗,追回后本该十分高兴,却面临着一万元的“奖励费”,这让人哭笑不得。追回公民被盗车,是分内事,为何要额外收取“奖励费”?

  一边倒地指责警察也不完全对,因为收取“奖励费”是有依据的,依据的是《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是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

  《通知》中给予奖励费的支付主体,规定为保险公司。虽然,这份《通知》是十几年之前的事了。收钱既然有依据,当然不收白不收。不知道,这些钱用在什么地方?有没有相关的审计报告?

  追回被盗的轿车有奖励,那对于摩托车、电瓶车被盗呢?还追不追回?这可是没有“奖励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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