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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领回被盗车
须交万元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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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领回被盗车
须交万元奖励费


 

  据华西都市报消息 11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的赵先生在成都温江吃饭时,停在饭店门口的爱车被盗。报案后,赵先生又联系了保险公司。但因车没有投保盗抢险,保险公司因此拒绝了他的赔付要求。

  12月8日,成都光华派出所告知赵先生车已追回,可以前去取车。“他们同时告诉我,要支付1万元的奖励费。警方找车是职责所在,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呢?”赵先生尽管有些不解,但还是决定支付这笔费用,“毕竟车能找回,损失小了不少”。

  12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光华派出所一位姓杨的民警。赵先生称,他支付这笔钱时,该民警就在现场。“这笔钱确实有收,但绝对是按照四川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杨姓民警告诉记者,一般被盗车追回后,应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收取的1万元,是按照汽车的市价,经过严格计算后得出的数字。”

  12日,记者查询到了由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称,“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通知》中给予奖励费的支付主体,规定为保险公司。但赵先生并没有购买盗抢险,这笔奖励费究竟该由谁来出呢?

  “建议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由车主支付奖励费的话,支付前提是车主自愿。”光华派出所一位民警说。

  律师建议:公民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比如认为收取费用不合理,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诉,由上级机关进行审查。

  办案民警称

  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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