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违法建筑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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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实施
八种违法建筑须拆除

 

  □记者 邓少华

  

  晨报讯 《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从昨天开始实施,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工程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必须拆除。

  为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12月20日,市政府出台《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将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规定,八种严重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分别是:擅自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广场、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占用各级文物保护范围用地的;与城市环境保护不符,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的;违反国家相关标准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擅自在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擅自占用居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后果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据了解,与《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同时开始实施的还有《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规划、建设、国土等对违法建设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直接问责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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