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抓多少贪官,检察院是有着数量考核的,而在执行中确实存在变相下达办案指标的问题。
在一些检察院,短期行为由此产生:如在前一考核期加紧立案,可立可不立的也先立案,或首先以巨额案值立案,使自己在年末考核时领先;然后又在后一个考核期的初期把一些过火的案件纠正过来,比如撤掉一些案件,或“大案”变“小案”起诉,由于撤掉或“变小”的是上一年度立的案件,因此,不影响本期考核分等等。
有人大代表认为检察系统对于反贪案件逐级下达指标,以此作为考核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依据的做法,会使检察工作偏离方向。
山西准备废除反贪数量指标,山西省检察院制定了《考核评价各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办法》,取消了以前3年立案侦查案件数量为基准考核办案力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