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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规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转让发票等最高罚50万元
 

  据北京晨报消息 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此,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明确要求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简化发票领购程序

  办法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罚款上限增至50万元

  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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