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锦春(资料图片)。
据潇湘晨报消息 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对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06年7月19日,新华社有关曾锦春腐败案的内参上报中央,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湖南省彻查。7月20日,湖南省纪委常委会决定对曾立案调查。在此之前,曾锦春曾被湖南省纪委调查过三次,均未查出问题。曾锦春在郴州经营数十年,关系盘根错节。
200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上缴国库。
曾锦春与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同为“郴州腐败窝案”的核心人物。两人“割据”郴州,以权聚财:李大伦垄断了郴州各区县的城建项目,曾锦春则独揽全市矿权审批。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工程招投标、职务升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唐国菊、其子曾峰、其女曾云悉(均另案处理)等共同收受贿赂。曾锦春因涉案金额之巨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