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责。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将追究刑责。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实际上,《解释》降低了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入罪标准更严厉了。在人数上,以前个人是30户,现在变成了30人,以前“户”的标准很模糊,一家三口也是一户,祖孙三代也是一户,这次制定后明确了这个问题。
《解释》增加了一个条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个条款体现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