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赃款出境之术
“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治贪必当夺其财”
如何加大有效监督力度
内商变外商 “裸商”漂白资产
政府间合作追回腐败资产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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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赃款出境之术

 

  江苏纪委案管室主任王唤春告诉记者,“从江苏情况看,贪官外逃转移资产类经济案件多发生在2001~2007年之间,但由于当时国内此类案件不多,没有可以借鉴的先例,也因此成为了控制难点。”他结合案例介绍了贪官转移赃款出国出境的几种路径:

  路径一:直接转移出境。随着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商贸、旅游往来的增多,出入境极为便利,这就为一些贪官潜逃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了条件。2000年轰动全国的沈阳“慕马大案”重要主犯之一,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就曾通过来辽宁投资的商人,把178万美元全部转移到东南亚。该案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例实行跨省异地管辖的大案。

  路径二:洗钱出境。为了迅速转移非法资产,一些犯罪份子往往不惜代价,愿意花10%~15%的手续费,将钱通过地下钱庄、黑社会转移出去,最后在境外香港或其他城市拿到原赃款的85%~90%。2004年落网的中昊财务公司原董事长陈勇就曾想通过“资本运作”将1.43亿元资金转移到香港,为外逃做准备。

  路径三:隐秘“截流”。一些涉外公司企业负责人,为达到占有巨额公共财产的目的,往往通过做假账、扣佣金等方式,将赃款直接截留并藏匿境外,自以为手段高明,无人知晓。如江苏省化肥工业公司总经理孙伯荣、副总经理孙祝兴等人,从1998年开始,从某国代理进口经销硫磺业务中,每吨“提取”2美元代理费截留藏匿境外。至案发后,共截留250万美元,用于在境外、国外购置房产、开办公司等。

  路径四:虚假投资。腐败分子为达到对赃款进行“漂洗”使其合法化的目的,往往打着境外投资的旗号,将腐败资产转移至境外,然后再假借“损”等名义,将赃款隐藏下来。如1992年4月,江苏省供销(集团)总公司在境外注册成立港大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秀德伙同下属胡某与香港黄某,通过在进口化肥业务中加价、调用小金库资金等形式,截留港币1000万元。1993年3月,周称港大公司严重“亏损”,无法经营,将公司注销。1996年5月,周及胡经签署相关转股文件,将价值人民币848万余元的资产转至黄名下,由3人占为己有。(据《瞭望》)

  起来”,要让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得不偿失。如果对商人违法违规获取暴利的行为都不能有效监督,那么对商人投资移民的监督就更是一句空话。

  据了解,江苏经过近10年的专项整治,梳理出内地外逃官员向国外转移资金的各种“路径”,建立起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预警机制和内控机制,有效切断贪官外逃“利益链”,形成强大的反贪腐震慑力,其有益的反贪经验对我国源头治腐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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