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赃款出境之术
“裸官”出逃成反腐重心
“治贪必当夺其财”
如何加大有效监督力度
内商变外商 “裸商”漂白资产
政府间合作追回腐败资产是关键
版面导航      首页 2010.10.16以前报纸
 
3上一篇 2011年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府间合作追回腐败资产是关键

 

  政府机构是反腐败的主体,加强政府间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和配合,是有效防止腐败分子外逃和腐败资产外流的关键因素。从现实情况看,被腐败分子视为避风港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协议。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加强政府间反腐败合作的重要性。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为政府间加强反腐败的协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追回上述腐败资产过程中,江苏省得到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大力协助和通力合作。

  2002年8月,在查办中昊财务公司原董事长陈勇等人经济犯罪案件中,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协调,江苏纪委先后两次派员赴香港调查取证。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大力支持下,调取了陈勇炒股票的开户资料、资金进出单、股票交易记录,取得了陈勇挪用公款1.43亿元的有力证据。之后,在廉署的协助下,通过刑事、民事等手段,将其账户上剩余的110余万美元股票抛出,资金全部追回。

  通过民间渠道沟通是快速追回腐败资产的便捷通道。有时按照正常的官方渠道特别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追回腐败资产旷日持久,而且牵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得不偿失。此时,如果通过民间渠道同有关当事人沟通联系、晓之以理、友好协商,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上一篇  
 
   
   
   


所有内容为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