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大幅提高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标准
因职业病死亡
可一次性
获赔51万元
据河南商报消息 日前,人保部网站发布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无证经营”企业雇工的工伤维权提供了新的依据。
非法用工单位雇工死亡
可获赔51万元
新《办法》较2003年颁布的老《办法》,在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标准上,有了大幅提高。
新《办法》规定,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若以此为参考,那么非法用工单位雇工死亡将获得515250元一次性赔偿。
而依照旧的标准,以郑州市为例,非法用工单位雇工死亡仅能获得166940元的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
并非“一口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次性赔偿并不是“一口价”,它囊括了员工受伤后发生的费用。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保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保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新《办法》实施后,原劳动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