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在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国务院日前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172个条款予以修改。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1983年以来,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2010年年初开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开展对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对其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或与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适宜于集中一揽子“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据了解,决定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包括:《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此外,国务院还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述,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或条文序号不对应、不衔接的规定等作出了修改。
比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等。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除废止或修改的行政法规外,还有一些行政法规的有些规定,也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考虑到这些行政法规的修改,有的已经列入国务院近期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逐件作出修改;有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是全面修改还是废止,需要逐件进一步研究论证,不适宜采取集中“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方式,因此未列入这次集中“打包”废止和修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