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玮
晨报讯 1月25日,记者获悉,淇滨区人民法院24日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酒后无证驾驶的陈某作出判决,被告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据悉,2010年1月26日晚8时,濮阳籍19岁的陈某来鹤与朋友喝完酒后,一时兴奋手痒开车,驾驶朋友的比亚迪牌轿车行至我市区一路口时,将一骑自行车的中年妇女撞伤后,又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面包车追尾,导致乘坐在面包车后排的刘某重伤,陈某随后驾车逃逸。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两人重伤、车辆严重受损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被告人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遂作出以上判决。
淇滨区法院的法官王银忠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罪,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