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
两名弱女子,冬夜四行泪,为讨押金钱,冻死何所惧。1月30日本报老城区新闻版的报道《讨要押金未果 女员工报警求助》,为我们描述了一起令人心寒的劳资纠纷案件。因为纠纷的焦点是工装押金,而且一方以性命相搏,甚至惊动了110,我们姑且将其称作“工装事件”。
“工装事件”暴露的问题,值得深思,值得追问。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服装店“理直气壮”收取打工者所谓的工装押金——谁给了店家这等权力?是为一问。
报道最后说,“经过民警反复劝说,双方终于同意,两个女孩先拿走工装回家休息,第二天再由店方提供工装费的合同依据,双方依据合同协商解决矛盾。”我们理解民警的苦心,但是否想到,无论是订立还是变更劳动合同,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警调解也当遵循这一原则。尽管执法有热情是好事,也要谨防越过法律界限。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原本都站不住脚,纵使拿出来合同又如何?又何来“依据合同”了怨呢?是为二问。
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现如今处理劳资纠纷“动用警力”简直要成一种常态了。同一期报纸综合新闻版就有另外一则消息:《工资拖欠两年 民警帮忙讨回》。这表明,一方面当前局部劳资矛盾比较紧张,但同时我们不禁要问:劳动者过多地把求助的目光投向公安110,是否意味着我们的基层劳动监察部门、我们的基础工会组织某种程度缺位呢?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了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种种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收取押金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章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这般说,基层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能会抱怨,“民不告官不究”,我们不知情嘛!可是应该不应该反思,我们这些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是否如110一样畅通,“出警”、“处警”是否如110一样“灵动”?我们针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是否足够到位?是为三问。
总之,面对“工装事件”,我们不能仅仅止于对弱者的同情上。上述三问如果不能求得正解,谁又能保证劳资纠纷“动用警力”不会成为一种常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