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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铭一审获刑6年

 

  河北大学校园

  车祸案宣判

  综合新华社、新华网消息 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30日一审宣判,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0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其中一名伤者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并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测,鉴定为醉酒超速驾驶。

  案发后,李启铭家属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赔偿,赔偿死者陈晓凤46万元,伤者张晶晶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法庭鉴于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此案于2011年1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列举了相关犯罪事实。李启铭当庭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相关链接

  ◆为何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6日,上午9时整,经由河北省保定市司法机关指定,河北大学“10·16”校园交通肇事案在望都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作为公诉人,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认为被告人在去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驾车撞人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后经警方鉴定其为醉酒驾驶,且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启铭3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

  李启铭当庭表示对公诉人的发言没有异议,并说:“我认罪。”

  李启铭的辩护律师张金龙在法庭上进行了辩护,他表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依据主要有,李启铭认罪态度较好,事发后李启铭及其家人积极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30日上午,望都县人民法院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6年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李启铭当庭认罪

  ◆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针对记者有关为什么有的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李启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提问,望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即: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在他人善意提醒其慢速行驶时,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称“没事”,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过度自信的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李启铭肇事后,亦无出于逃逸等目的,不顾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继续驾车冲撞,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李启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意见》规定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针对记者有关李启铭判处有期徒刑6年量刑依据的提问,望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启铭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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