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华
原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春荣涉嫌受贿40余万元,磐石市人民法院认定其有“立功的可能”,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重罪轻判,目前磐石市检察院已提出抗诉。(1月30日《检察日报》)
王春荣受贿金额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应判处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且缓刑五年,量刑之轻令人难以置信,而法院从轻判判的理由更是不可思议。
王春荣有检举他人的行为,但其举报的犯罪线索没有得到确实查证,而判决书中也没有对其立功的证据情况进行论述,实际他仅仅存在“立功的可能”。
一种可能立功的状态,就足以让一个贪官几乎不受惩处,不知让那些现实的或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多么开心,看到了柳暗花明的前景,因为他们知道做个检举的姿态易如反掌。
法律的审判最为讲究事实,丁是丁、卯是卯决不含糊,如果不依据事实,不尊重事实,一切皆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