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慈善总会公布会员管理办法
未经批准不得以
慈善总会名义募捐
□记者 邓少华
晨报讯 《鹤壁市慈善总会关于实行会员管理办法的意见》已于2月15日开始实施,原市慈善总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等都将重新填表加入。同时,未经市慈善总会批准并授权,任何会员不得以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
为规范慈善会员管理,推进慈善工作,近日鹤壁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鹤壁市慈善总会关于实行会员管理办法的意见》。《意见》将慈善总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全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热心慈善事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会员为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的社会爱心人士。会员会费按照年度交纳,个人会员为100元,单位会员1000元,理事2000元,常务理事3000元,名誉副会长10000元,多交会费不限。
《意见》还规定,团体会员可享有与慈善项目优先合作权;还可享有通过慈善总会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通过慈善总会募捐渠道获取特殊困难的定向捐赠等权利。
会员还将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慈善总会的决议,完成其分配的工作,积极参加慈善总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慈善总会慈善捐赠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慈善总会办公室。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