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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
一个打着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名义的募捐机构在浚县进行有奖募捐活动,募捐工作人员口中所谓的正规公示单竟然错误百出,“2011年”竟然写成了“201年”。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工作人员称春节期间没有在浚县设置募捐点,并且基金会已于2011年1月31日停止了社会募捐活动。(详见本报2月23日4版《古庙会上一机构搞的募捐活动令游客猜疑,经调查,河南黄河文化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可断定是假冒的”》)
不论该募捐组织的出发点是否像他们自己所说,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帮助特困老人、贫困学生、乡村文化等公益事业,仅仅从他们借用黄河文化基金会名义募捐就可见他们的动机不纯。尽管一张奖券只是两元钱,部分奖券还可能有奖,但像他们的公示单竟然错误百出,“2011年”竟然写成了“201年”,无疑破坏了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的名誉,已经给其造成一定损失。
目前,我国《募捐法》尚未出台,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募捐活动存在不少法律空白——
首先,对募捐来的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就缺乏有效的监督,无法保证募捐来的款项真正像募捐组织所说所有的都用到公益事业中;其次,目前的社会募捐活动没有有效建立申报登记制度,随意性较大,谁想发起谁就可以发起,不法分子很容易钻空子。
募捐活动,致力于社会公益有其必要性。可是个别人以募捐为名,行营利之实,这不仅让真正合法募捐组织降低了社会公信力,更让捐赠者心生狐疑,降低捐赠热情,对社会公益事业产生不信任感。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对募捐组织监督,做到有法可依,让每个热心公益事业的人知道“我的钱用在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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