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舒帆
晨报讯 “原本觉得借钱给朋友稳妥,利息高,结果现在钱要不回来了。”2月24日,新区李先生来电向记者反映。
李先生说,他和朋友朱先生一直在生意上有往来,两人关系不错。“2009年10月,他(朱先生)因为要做煤炭生意向我借了3万元,我们关系一直不错,就同意借给他了。”李先生说,当时对方承诺3个月后还款,“他还说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李先生感觉十分合算,双方最后签订了借款合同。
然而,3个月后,朱先生并未按期还款。“我向他催还借款,但是他说生意做得不好,暂时没法还钱。”李先生说,他多次向朱先生索要欠款,都没有结果,他为此苦恼不已。“我该怎么让他偿还借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李先生希望能得到帮助。
当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山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与朱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二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为有效合同。“不过,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所以超过部分无效。朱先生应从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李先生支付利息。”
此外,山城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还表示,近些年民间借贷行为日渐增多,“民间借贷有大额化,高风险,纠纷多的趋势,此类借款纠纷中争议较大的就是借款利息。”工作人员说,“在民间借贷时,出借人应考虑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尽可能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借款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同时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线索提供: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