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我好心让同事搭顺风车,不料出了车祸,同事让我赔偿损失,这个钱我到底该不该出?”3月3日,新区市民朱先生来电咨询。
据朱先生讲,同事王先生经常搭他的车去超市购物。“不久前,单位下班后,小王坐我的车顺路去超市买东西。过十字路口时,我的车和另一辆轿车撞了,小王的头受了伤。”朱先生说,王先生因此花去5000多元医疗费。“他要求我赔偿这笔费用,可我完全是出于好意才让他免费搭车的,到头来怎么还要赔偿他医疗费?”朱先生对此十分郁闷。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城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朱先生作为交通肇事人和车主,应当赔偿王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既然是朱先生全面操控的,他应依法对车辆空间内人、物的安全负责。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这就说明驾驶员对驾驶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交警认定朱先生负全部事故责任,而他未尽到对驾驶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工作人员说,随着因无偿搭车所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无论是车主,还是无偿搭乘人,都应该把安全放在首位。(线索提供: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