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为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督促商家自律,营造更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市工商局对2010年消费维权的典型事件进行了盘点,其中以下十大消费维权案件最为典型,包括销售过期食品、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产品、虚假宣传等。希望通过案件曝光,提醒您当心消费陷阱,在消费权益遭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晨报记者 赵玮 见习记者 夏国锋/文 通讯员 李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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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当事人王某于2010年4月份购进“北京德农浚单20”1000公斤,“金裕浚单20”1000公斤,“丰乐浚单18”1250公斤,“先玉335”500公斤。2010年5月14日,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玉米种涉嫌假冒,随予以暂扣。在进一步认定期间,当事人擅自销售给汤阴县的王某,销售款16000元,最后鉴定上述种子为假冒。
结果:为保障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人民币35000元的罚款。
[案例七]
销售假冒玉米种子案
案情回放:2010年8月4日,根据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举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市内某购物中心正在销售涉嫌侵权的哈尔滨啤酒(牡丹江镜泊)有限公司生产的‘镜泊湖’牌哈尔滨小麦王啤酒。经查,当事人于7月15日从新乡市购进该品牌啤酒60件,被查时非法经营额达2059.2元。该品牌啤酒包装箱上使用的“房子、马车图形”和“哈尔滨啤酒”字样与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产品的包装及公司注册商标近似,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哈尔滨啤酒。
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商标标志;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购物中心商标侵权案
案情回放:2010年6月4日,市工商局鹤山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时,在袁某调味品店内发现已过保质期30余天的滇龙鸡味调料3袋,该过期食品没有进货发票及单据,致使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结果:当事人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过期食品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过期调味品,没收过期食品,并罚款2800元。
[案例一] 袁某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回放:2010年9月27日,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省某百货有限公司公司所经营的无核枣等食品无任何进货证明手续,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遂责令其改正。2010年10月15日再次检查时,其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八]
河南省某百货有限公司
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案情回放:大连某快讯广告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第102期散发DM广告上发布“鹤壁市建筑医院,看痔疮不开刀,价格低疗效好,无效退款”;“颈椎腰腿痛医院,15天治疗一次,7天见效”;“中国特技名医医术展示,疗效快,病情稳定后不易复发”等医疗广告内容,夸大疗效,内容不合法,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宣传。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000元。
[案例四] 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案
案情回放:2010年8月10日,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五金电料门市部经营的农用直埋铝芯塑料绝缘护套电线涉嫌质量问题,经检验为不合格。经查,该产品是其从安阳市购进,共购进8盘,至立案调查之日已销售完毕,涉案金额2200元,违法所得856元。
结果:该五金电料门市部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6元,罚款4144元。
[案例三] 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案情回放:浚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冯某店内的货架上共查获过期河南能能可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棒”食品20袋,过期郑州国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河南烩面”10桶,过期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生产的“白象牌珍骨煲”30袋,其上述过期食品价值共100元。
结果: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冯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九]
冯某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回放:2010年6月11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对王某正在销售的93﹟汽油进行了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后查明,当事人在2010年6月5日从一辆河北省的送油车上购进93﹟汽油3吨,截止案发之日上述汽油已售完,涉案总值18000元,违法所得600元。
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9400元。
[案例六] 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案情回放:2010年4月1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某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于2010年3月28日从上海购买“蚜螨三步倒”50件、“单打杀虫王阿维吡虫啉”100件,从广西购买“阿维吡虫啉一打到底”94件,以上三种农药涉嫌不合格,经检验为不合格农药,货物总值33660元,违法所得4880元。
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4880元,罚款20000元。
[案例五] 销售不合格农药案
案情回放:2010年10月13日,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新区黎阳路某烟酒店销售的泸州国窖1573酒涉嫌假冒。经鉴定为假冒“国窖1573”,侵犯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
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其假冒“国窖1573”1件,罚款2000元。
[案例十]
销售假冒白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