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徐舒帆)“我已经提前告诉公司我要辞职,但他们扣着我的押金不还,还要扣工资。”3月15日,新区务工人员周先生反映。
周先生说,春节前他到我市一家电子公司上班,公司规定试用期3个月,还让交1000元押金。干了两个月后,周先生感觉工作太累,便提出辞职,但被公司拒绝了。“他们说,3个月试用期还没过,如果要辞职,就不退押金,还要扣当月工资。”周先生只好继续干下去。
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周先生再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以业务繁忙、人手不够为由,再次拒绝了。“他们说,若我坚持辞职,不但不退押金,还要扣1个月工资。”(线索提供: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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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工作人员建议周先生保留证据,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