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事业单位按新条例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启动
须为全部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事业单位,将责令其补缴工伤保险费
晨报讯(记者 郑常鹏)3月21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发出通知,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要求,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应于4月25日前到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缴费,参保人员相应的工伤保险关系也将从5月1日起生效。对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事业单位,将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责令补缴工伤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