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父母退休后,又找了份工作,请提醒他们签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这不,55岁的张阿姨就遇到这样一件事:她退休后又到一家公司工作,干了两年,却只给了俩月工资,就是因为没签劳务合同。
昨天,她的官司也败诉了。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到退休年龄后,就不再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条件,只能签订短暂的劳务雇佣合同。
老人退休后打工遭遇工资纠纷
张阿姨是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2008年9月1日,闲来无事,她打算发挥余热,到亲戚开的一家公司“帮忙”,做内勤工作。当时双方约好,一个月600元。
张阿姨说,前俩月,公司按照约定,把工资按期支付给她了。可后来公司不再提这事了。碍于情面,她也不好意思问,直到去年底,她向公司提出了异议。
但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只让张阿姨过来“帮忙”两个月,两个月工资已经支付,其余时间,张阿姨就不在此工作,她的时间自由支配,与公司无关。
张阿姨一听急了,要求补齐全部工资,但遭到拒绝。
不属劳动合同关系,仲裁不受理
张阿姨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全部工资及银行同期利息两万余元,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
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受理案件。
“张阿姨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一工作人员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张阿姨与单位签订的口头劳动合同无效,无法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退休后不能与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张阿姨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张阿姨却拿不出足够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短暂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
原告称其自2008年9月以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故其请求被告支付2008年10月31日之后的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故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称是对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寻找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辞退再就业的退休人员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驳回了张阿姨的诉讼请求。
(《河南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