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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父亲遇车祸身亡 怀孕女友状告保险公司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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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父亲遇车祸身亡 怀孕女友状告保险公司获赔
以判决方式给非婚胎儿提前赋予“预留权”在全国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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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胎儿的父亲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怀孕女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胎儿抚养费。27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法院获悉,近日该院终审判决非婚遗腹胎儿获得抚养费3万余元。以判决方式给非婚胎儿提前赋予“预留权”在全国还是首例。

  状告保险公司:为胎儿讨要抚养费

  2010年2月25日13时,南召县赵某驾驶轿车和黄某外出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2010年4月12日,赵某已怀孕女友及亲属将肇事一方诉至法院。

  原告赵某的怀孕女友及亲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胎儿生活费等共计26万元,车辆损失13.84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胎儿赔偿费用,应待胎儿出生后,经亲子鉴定确实是亡者之子才能确定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胎儿抚养费

  法庭查明,赵某与女友未办理结婚证;2009年11月16日,两人按当地习俗结为夫妻;2010年1月12日,经医院诊断女友怀孕。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5条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这些规定,明确说明胎儿(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受法律保护。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出于胎儿必定出生的既定事实,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应将胎儿列入被抚养人范围之内。

  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1万元;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12万元;赔偿原告怀孕胎儿抚养人生活费34441.16元。

  胎儿抚养费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赔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且由女方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系死者子女时,由胎儿母亲领回赔款。反之,则由法院将赔款退回保险公司。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对一审涉及胎儿赔偿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据《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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