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国强 木须虫
北京市通州新天地幼儿园的180个孩子在没有感冒的情况下,被园方统一安排吃了两天儿童感冒药“优卡丹”,其间,有孩子出现过敏症状。有家长发帖,质疑园方私自用药。对此,园方解释称,感冒药为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公益捐赠,考虑到春季天气变化大,因此给孩子服药以预防感冒。(3月29日《新京报》)
春天感冒多发,企业向幼儿园赠送儿童感冒药优卡丹,这是做慈善,是好事。幼儿园拿到药,就给孩子服用,连续两天,说是防感冒,这是不是好事?看起来是好事,这件好事有个好名目:“阳光护苗爱心行动”。
结果呢?有孩子吃了药后,第二天早上,眼睛、脸部臃肿,身上还起了红斑。尽管“优卡丹”是非处方药,但是其成分对特殊的个体产生过敏反应是客观存在,如何用、由谁来用,这些显然超出幼儿园职责本身。如果幼儿园只是把“优卡丹”给了患感冒的孩子服用,我们有理由认为是关爱孩子的一种行为。但是,背离了用药安全原则、缺少了专业的指导,把“优卡丹”当成“糖豆”,让幼儿分食,恐怕不是关爱那么简单了。如果幼儿园没有这么一批“优卡丹”,会自己掏钱、给孩子们买感冒药来预防感冒吗?
这批“优卡丹”是如何到幼儿园的;幼儿园接受这批“优卡丹”是否有附加条件等,都有待释疑。但是,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药品作为特殊产品,在公益性捐赠过程中,必须经由医生嘱咐后交给特殊的对象,或者交给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这是确保用药安全的一条根本原则。“优卡丹”能通过公益捐赠渠道流入幼儿园,不能不说是捐赠管理上的漏洞与隐患。从报道看,除了一些孩子有反应,这次事件还没有出现太严重的后果。但是否应该视之为一记警钟,一次提醒?
企业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往往有利有弊,如果企业的商业目的占了上风,公益性容易被商业目的所利用,就会罔顾甚至伤害公众利益,与之合作时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