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4月7日电(单纯刚 南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7日对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盗窃QQ号码的吕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0年7月,郑州某公司职员吕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自己5位数号段的QQ号的消息。姜峰在网上看到了此信息,就与吕某联系欲购买此号码。最终双方以4500元成交。两天后,吕某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随后,在腾讯公司的网站上进行了申诉。将该QQ号码索回。姜峰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某联系。吕某一直推脱不予申诉。于是姜峰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吕某将其QQ号码出售后又盗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明知QQ号码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站申诉手段将该QQ号索回,使拥有该QQ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罪名:侵犯通信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