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郑常鹏)“我今年3月份才买的房子,物业公司却要我补交去年9月份以来的‘物业费’,这是为什么?”11日上午,新区阳光花苑的李女士来电反映,她对物业的这项收费不能理解。
据李女士讲,她今年3月份在新区阳光花苑买了一套房子,最近小区物业通知她,让她补交从去年9月份至今的“物业费”。
随后,记者来到阳光花苑小区物业公司采访。记者问为什么李女士要从去年开始交物业费时,在场的工作人员都避而不谈,他们给记者提供了一位关姓负责人的电话号码。记者随后拨通了这位关姓负责人的电话,记者问完问题后,对方称信号不好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打过去时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又联系了该小区物业另一名工作人员周先生,周先生说:“收的那部分钱是‘看楼费’,因为房子卖给业主之前,是物业负责看护的。”
“从来没有听说过‘看楼费’,真有这项收费吗?”李女士对物业的答复表示怀疑。记者就此咨询了市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小区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拿到新房钥匙之日算起,此外,业主购房时也一定要看清购房合同中对物业费收取日期的具体规定。
淇滨区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物业公司没有所谓“看楼费”的收费项目,小区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是由开发商负责的,不应算在业主头上。市民若遇类似行为,可到房管部门物业管理科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