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超载过3次 吊销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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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1年超载过3次 吊销营运证

秦颖 通讯员 汪春
 

  晨报讯(记者 秦颖 通讯员 汪春)4月14日,记者从市交巡警支队获悉,我国第一部公路保护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1年内超载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将被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超载超过3次的车辆,将吊销车辆营运证。

  对于车辆超载,《条例》规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外,《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还对在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附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采石、挖砂、取土、爆破等作业,或者擅自挖掘公路,随意占用公路等行为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同时对于处理车辆“大吨小标”的现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车辆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条例》规定,若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检测站点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将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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