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妈妈参保,新生儿住院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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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参保,新生儿住院报销吗
筹资期内出生的宝宝,缴纳参保费的可以报销
超过筹资期出生的宝宝,当年可享受与母亲同等参保待遇

张小娜 实习生 刘丽莎
 

  晨报讯(记者 张小娜 实习生 刘丽莎) 4月19日,淇滨区大赉店镇西许洼村村民潘金娥拨打本报热线咨询,她孙子明明(化名)出生几个月后因病住院,明明的母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明明能不能和母亲一样享受新农合医疗报销政策?

  据潘金娥讲,2010年12月9日,她儿媳在大赉店镇卫生院产下一名男婴。因为西许洼村通知村民当年新农合缴费的最后期限是10月31日,当时她以为12月9日已经过了参保期,就没单独为孙子办理参保手续。

  2011年4月,明明生病了,住院两周花了5000多元医疗费。明明住院期间,潘金娥到该院新农合办公室询问明明是否能享受新农合相关待遇,工作人员表示,潘金娥要到淇滨区农合办签字盖章同意报销,医院才能给明明办理报销手续。此后,潘金娥分别到大赉店镇农合办和淇滨区农合办咨询,得到的答复都是明明无法享受新农合政策。

  4月21日,记者来到淇滨区农合办,淇滨区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新生儿能否享受新农合的问题,省卫生厅在2010年8月28日出台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办法(2010年版)》,其中明确规定:筹资时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参合母亲同等报销待遇,与参合母亲合计计算一个封顶线。而关于筹资期限,鹤壁市新农合领导小组鹤新农合办【2010】2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原则上,集中筹资时间8月中旬到12月31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外出务工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至春节前后,方便返乡农民工缴费参合。淇滨区的筹资期是8月中旬到12月31日,而潘金娥的孙子是在12月9日出生的,尚在筹资期内,但孩子的父母并没有及时为孩子办理参合手续,所以孩子到现在没有办法享受新农合的优惠政策。

  针对潘金娥反映的参合最后期限是10月31日的说法,淇滨区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7年至2009年,淇滨区筹资的最后截止日期是10月31日。2010年和2011年根据鹤新农合办【2010】2号文件精神,筹资的最后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新农合筹资时,每个村都有集中收费的时间,潘金娥说的10月31日截止,应该是她们村集中收费的时间。事实上,那年12月31日,淇滨区的新农合筹资工作才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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