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比照中央公开“三公”支出
四川贫困县被曝
县长“豪华阵容”
紫根水葫芦干根粉可净化
有毒有害金属污染水体
“爬行”10年种树3000余棵
多数人不知
青年节可放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设立
版面导航      首页 2010.10.16以前报纸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5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标题

隋笑飞
 

  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

  日赔偿额为142.33元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记者 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5月4日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公布数据,201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

  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该标准比2010年增加了16.9元。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1年5月3日,国家统计局同时公布了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日赔偿标准。

  此外,根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上一篇  下一篇4  
 
   
   
   


所有内容为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