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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8,价格连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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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电话开通10周年之际,物价部门答记者问
12358,价格连万家

 

  □晨报记者 郑常鹏

  价格举报是物价系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提供案件线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是最能直接听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呼声的一个主要途径。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13周年纪念日,5月8日又恰逢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10周年。10年来,价格举报电话的开通给我市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哪些积极影响?我市价格举报工作开展得如何?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物价检查所所长郭富德。

  记者:5月8日是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10周年纪念日,请您介绍一下我市10年来价格举报工作的情况。

  答:价格举报工作是我们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价格举报不仅是我们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消费者联系的纽带,也是我们发现、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为了做好这项民心工程,我们一是将12358价格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天接受价格举报。二是严格按照《信访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受理、查处价格举报案件,制裁价格违法行为。三是及时、公开地处理价格举报案件。

  10年来,全市共计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价格举报案件5500余件,落实查处举报案件3000余件,解答价格政策咨询2500件(次),退还多收价款50余万元,实施罚款20余万元,案件办结率达100%。

  记者:价格举报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有效途径,但一些消费者对价格举报的程序、要点等还存在一些误区,请您就如何进行价格举报给广大消费者支上几招。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除了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11)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12)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在这里我想特别提醒举报人,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以便我们进行查处: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2010年11月29日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上有哪些变化?

  答: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原来的相比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变化:

  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四是这次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记者:请您为广大消费者介绍一下目前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目前价格欺诈的形式多种多样,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虚假标价行为。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2)两套价格行为。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模糊标价行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虚夸标价行为。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等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行为。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6)模糊赠售行为。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和实际不符或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行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8)虚构原价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9)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0)谎称价格诱骗交易行为。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11)假冒政府定价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记者:下阶段物价部门在价格举报方面有哪些打算和具体措施?

  答: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省里的相关规定和安排,加大对价格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提升服务功能,把12358价格举报电话办成一个民心品牌和形象工程。二是加强举报工作的硬件设施,在便捷、迅速、亲民上有新的突破。

  12358,价格连万家,12358,情系你我他,在此,我们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您的价格(收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请随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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