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赵玮)好友相聚,开怀畅饮,饭局结束时,朋友提出搭便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事故,朋友受了重伤,要其赔偿。5月3日,记者从淇滨区法院了解到,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成功调解。因为车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所以,对搭便车受伤的朋友也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朋友明知车主属酒后驾车,仍要搭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介绍,张平与李志系多年好友。2011年2月20日晚,两人在山城区某酒店和几位好友相聚。饭局结束后,李志表示,希望搭乘张平的车回家,张平很爽快地答应。然而,当车从山城区返回新区行驶至107国道时,张平的车辆突然失控,撞到了路边的大树上,导致李志受重伤。
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事故原因为张平醉酒驾车且超速行驶,张平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志因伤花去医疗费等共计15万元,要求张平承担,并适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而张平认为他属于好心没办成好事,不应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志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张平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志搭张平顺风车的行为属好意同乘,张平同意李志好意同乘,就有把他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这在法律上叫“无因管理”之责。另外,李志在当时明知张平属酒后驾车的情况,仍然提议搭乘,也有一定的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经法院多次调解,4月29日,张平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线索提供:淇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