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消息 盗窃不再以数额作为刑事立案标准,盗窃窨井盖被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入刑导致出租车生意火爆……《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一些和以前相同的案例得出了和以前不一样的判决,也引发了相应的连锁反应。
5月9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窨井盖案,被告人孙某某被认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而在此前,盗窃窨井盖最严重的惩罚也就是劳教。
孙某某今年50岁,桐柏县人,2008年10月曾因盗窃罪被劳教一年。去年10月20日凌晨,孙某某蹬着三轮车来到郑州某拆迁工地,想找些废品卖钱,因没有收获,就打起了窨井盖的主意。他将一段慢车道上的3个窨井盖撬起装上三轮车,用篷布蒙上,准备离开时正好遇到公安巡逻车。民警发现了其篷布下的窨井盖,随即,他被带到了派出所。
9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认为,孙某某窃取正在使用中的公共交通通道上的市政公共设施,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据悉,最早时,有关部门在处理偷盗窨井盖的案子时,多以盗窃行为进行处理,最严重的惩罚也就是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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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