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张小娜)2009年,耿某因犯诈骗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12年10月5日,但其在2010年12月16日到九州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一中队汇报情况后,就外出打工,长达四个月未向社区民警报告,违反了监管规定。5月11日,九州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一中队将此事上报九州派出所,九州派出所依法对耿某作出了扣除已执行刑期四个月的处罚。这是我市实行警务机制改革后首次对监外执行罪犯因违反监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监外执行罪犯耿某,住在淇滨区。2008年12月14日至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耿某受某省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来到内黄县,在城关镇某村开办健康培训班,谎称自己是北京医科大学毕业,分配到301医院工作,是“爱心协会”的会员,是给老年人送健康的。耿某将从安阳以每盒18元购买的药品,在此以每盒140元出售,购买者最少要10盒,买一送一,折合每盒70元,销售总金额91000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54950元。2009年耿某因诈骗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12年10月5日。
耿某自2010年12月16日到九州社区一中队向社区民警李生荣汇报情况后,就外出打工,一直到2011年4月份未再向社区民警汇报,其间民警多次给他打电话,耿某以各种理由推拖,不来派出所汇报,也不请假。
社区警务一中队在查清耿某违反监管规定的事实后,根据《河南省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上报九州派出所,九州派出所依法作出了对耿某扣除已执行刑期四个月的处罚。
(线索提供:张宝奎 王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