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邓叶染)5月17日,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行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决定实行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将给予第一举报者一次性5万元~1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举报范围和内容:(一)举报“六证”不全的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三)举报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边基建、边生产的,在技改区域内边技改、边生产的。总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存在以上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1-69392220;传真:0371-69392220;手机:15890191176。
举报人要提供真实姓名、通讯联络方式。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受理举报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限至2011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