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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国税局首次追征
一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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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国税局首次追征
一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

  我市国税局首次追征

  一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晨报讯(记者 王帅 通讯员 李国亮)日前,随着一份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山城区国税局开出,我市最大一笔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所得税扣缴入库。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市国税局首次在支付国外劳务所得的同时,采用指定扣缴方式成功追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今年4月初,市国税局从有关部门获取了一境外人员入境来鹤提供劳务的消息。经核查,发现新加坡某公司派遣一瑞士人到我市某公司执行设备安装及技术指导等劳务活动,且已在我市待了5个月。按照法律规定,该企业的这笔劳务所得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公司在2010年底将该笔劳务的有关款项全部付出境外且未履行扣缴义务。

  经查,早在2009年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已指定该劳务费的支付方——我市的这家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并要求其在境外人员来鹤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扣缴税款。但其并没有履行。

  经过国税工作人员两个月的工作,该扣缴义务人协调境外公司后,于5月18日补充申报所得税81.8万元。

  

  ■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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